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57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燕向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侯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