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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肇庆市莲保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肇庆鼎湖肇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莲保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肇庆鼎湖肇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莲保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谢惠福。被执行人肇庆鼎湖肇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付君。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莲保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鼎湖肇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鼎莲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肇庆鼎湖肇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莲保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0049元并返还本案受理费16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房管、车管、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肇鼎法执字第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张绍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