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7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魏某某,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曹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