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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7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魏某某,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曹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