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郑加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恢字第39号委托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郑加安,男,1982年7月12日生,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小学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天法刑初字第133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郑加安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加安全家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刑初字第133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向 杰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