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仙花与洪菊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仙花,洪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周仙花。被告洪菊,1959年4月1日,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柏加徐村37号。原告周仙花诉被告洪菊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仙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正当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仙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仙花负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