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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仙花与洪菊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仙花,洪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周仙花。被告洪菊,1959年4月1日,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柏加徐村37号。原告周仙花诉被告洪菊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仙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正当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仙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仙花负担。审判员  陈由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