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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恢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彩云与崔和平、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彩云,崔和平,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高彩云,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小区。被执行人崔和平,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神中巷。被执行人祁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西三道巷西大街南十字巷。高彩云与崔和平、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38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崔和平于2013年10月6日前向原告高彩云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祁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崔和平自愿负担。崔和平、祁军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彩云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后因崔和平、祁军无法找到,本院依法终结本院(2014)绥执字第003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3月17日申请人高彩云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崔和平(身份证号:612722195407210013)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东兴街营业所账户608062001200579551内资金1万元进行划拨。后高彩云与崔和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崔和平下欠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崔和平于2015年4月3日起每月30日前履行1800元,共计履行借款1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高彩云放弃其他申请内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恢字第000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崔和平不能按期履行协议内容,高彩云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崔和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