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郑四冬诉福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四冬,福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蕉行初字第26号原告郑四冬,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邹瑞英,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章义明,局长。原告郑四冬不服被告福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依法受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宁行辖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蕉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自行撤销安城执罚(2014)15号《行政处罚��定书》,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四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丽丹审 判 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陈宏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