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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少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单晓强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晓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少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晓强,无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谷喜。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晓强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本案涉及被害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晓强及其本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25日的两天凌晨,被告人单晓强到本区朱桥中学,明知被害人孙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不满14周岁,与孙某丙发生两次性关系。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单晓强再次到该宿舍,被朱桥中学老师发现并报警。另查明,被告人单晓强未成年时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晓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单晓强的归案供述,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证人杨某、查某、高某、张某甲、管某甲、孙某甲、王某、卢某、张某乙、李某、徐某、祁某、刘某、陈某、任某、马某、姜某、孙某乙、管某乙、于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丙门诊检查病历,被害人孙某丙的儿童计划免疫记录、出生医学证明、户籍信息表,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1)太少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3)淮法少刑初字第61号及(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溧阳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归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单晓强的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单晓强判处六年至八年的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晓强奸淫幼女,其行为己构成强奸罪,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单晓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晓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单晓强进入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晓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晓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庞志毅审 判 员  徐朝霞人民陪审员  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