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2014-1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魏小超申请执行刘金平、武真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超,刘金平,武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14-1530-1号申请执行人魏小超,男,生于1987年10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古城镇狮子口村5组。被执行人刘金平,女,生于1956年6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古城镇大路陈村2组。被执行人武真真,女,生于1988年4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金平、武真真在有关单位的存款4360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金平、武真真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36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晓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