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5)辰法执字第58号罗某某劳动报酬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谢某某,湖南省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地址:长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罗某某等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罗良兴等劳动报酬共计22822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