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张某。被告蔡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认识时间短,婚姻基础差,且婚后无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用原告婚前房屋贷款经营茶楼,但被告沉迷于经常与酒友喝酒,以至于茶楼欠债28万余元,其后,被告谎称还欠款为名,在银行贷款20万元,随后便离家出走,中断与家里的联系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蔡某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相距两地,便通过网络及电话沟通。2011年1月18日原被告在德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张某甲。婚后,原告从广东回德安。与被告共同经营茶楼。期间原告感觉与被告性格不合,加上经营理念不同,所以常常争吵,以至于无正常的夫妻生活。2012年7月原告遂去德安县西区上好佳食品公司上班。被告在独自经营茶楼期间,因经常与酒友喝酒,以至于茶楼亏损严重,欠债达28万元。2014年元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即回娘家居住。2014年6月11日被告谎称要还款,原、被告遂贷款20万元,同年6月13日被告发信息告知原告称去九江送礼便中断与家庭的联系,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至今未有被告下落。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邮政储蓄银行担保合同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两三个月即结婚,感情基础薄弱且婚后双方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以至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因经营茶楼,债台高筑,且还携大笔贷款外出,中断与家庭的联系至今,给家庭造成严重的伤害,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其婚生女儿张某甲应随原告生活,作为母亲的被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根据本地的生活水平,酌情给付600元为宜。鉴于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暂难以查清,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甲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蔡某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余月平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