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连权与张永明、钟华、李中华、赵国敬、吴喜行、谭景明、张永胜、青州惠康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权,张永明,钟华,李中华,赵国敬,吴喜行,谭景明,张永胜,青州残联医院,青州惠康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王连权被执行人张永明被执行人钟华被执行人李中华被执行人赵国敬被执行人吴喜行被执行人谭景明被执行人张永胜被执行人青州残联医院被执行人青州惠康医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连权与被执行人张永明、钟华、李中华、赵国敬、吴喜行、谭景明、张永胜、青州惠康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款项149382.37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明审 判 员  刘洪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贤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