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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鲜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鲜碧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443号原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琳。委托代理人:董利湖。被告:陈鲜碧。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鲜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原告绍兴市水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现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梦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