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覃丽洁与韦妮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丽洁,韦妮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覃丽洁。被执行人韦妮超。申请执行人覃丽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上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3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上法执字第45-2号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韦妮超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62×××40账户的存款43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法执字第45号案件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叶小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