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XX杰与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杰,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XX杰,女,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济南市经十路。申请执行人XX杰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690号及(2014)济民一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8193.38元及欠发工资7310元,2014年12月17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56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