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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019号樊某某容留卖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某,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4月9日因介绍、容留卖淫被公安未央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樊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草店村租房经营足浴店。2014年4月,卖淫女杨某某来到樊某某经营的足浴店欲从事卖淫活动,樊某某表示同意,并约定樊某某每次抽取二十至三十元。2014年4月9日凌晨,杨某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被告人樊某某又允许卖淫女张某某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当月23日,张某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侵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容留卖淫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樊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好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