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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武汉天吉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54号原告:武汉天吉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蔡路发展大道418号。法定代表人:黄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吉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吉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吉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吉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武汉天吉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健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