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城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邱召芹与丁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召芹,丁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邱召芹。委托代理人王凯。被告丁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号楼。代表人宗全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召芹与被告丁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