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雄民初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甲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333号原告石某甲,女,河北省雄县。委托代理人石某乙,河北省雄县。被告胡某甲,男,河北省雄县。被告胡某乙,男,河北省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