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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执字第00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缠旺与蓝田县蓝关镇新城小学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缠旺,蓝田县蓝关镇新城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410-1号申请执行人王缠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蓝关镇新城小学。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新城村。负责人鲁亚玲,该校校长。王缠旺与蓝田县蓝关镇新城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缠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王缠旺与蓝田县蓝关镇新城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62690.00元,在执行回2354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蓝执字第004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鹏   晖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许宏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甄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