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孟晓龙与萨格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晓龙,萨格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孟晓龙,男,1973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萨格拉,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孟晓龙诉萨格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晓龙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1.5万元,合计8.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萨格拉未自动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萨格拉的位于海拉尔区河东龙凤家园10号楼2单元401号房产,同时依法提取其工资每月2000元,直至提取86175元整(含执行费1175元)。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扣其工资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一次性给付执行款。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案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萨格拉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孟晓龙8.8万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