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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江西寻乌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行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寻乌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江西省行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江西寻乌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文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文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珍祥,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行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环城西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赖祖信,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传标,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斌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寻乌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行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寻乌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以被告江西省行星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所结欠货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行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寻乌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行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寻乌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行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8元,原告江西寻乌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459元,由原告江西寻乌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