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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王兴东、王作山、王作平、王作兴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兴东,王作山,王作平,王作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24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增书,系该合作社理事长。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五个墩村。委托代理人张世端,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兴东,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作山,男,汉族,1977年1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作平,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作兴,男,汉族,1960年9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上诉人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王兴东、王作山、王作平、王作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后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经被上诉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26元,退还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创富乳园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审判长  王力珍审判员  安凤梅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建兵【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