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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与鄢勤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鄢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杨家山东方之珠北栋718号。法定代表人李胜,主任。被执行人鄢勤云。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望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鄢勤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鄢勤云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鄢勤云银行存款7245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曦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