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法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2014)辰法执字第176号龙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龙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辰溪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辰溪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于2015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龙某借款4000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