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曾闽丽与杨永红追偿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闽丽,杨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曾闽丽,女,1977年1月7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永红,女,1967年3月21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曾闽丽与杨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在银行、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永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杨永红居无定所、行踪不定,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时内难以执结。本案执行标的为41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41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闽丽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永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