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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与郭静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郭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3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朝晖。被执行人郭静波,鹤峰县下坪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中心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鹤峰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郭静波一直未按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静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的储蓄存款(账号:62×××88)10000元划拨到鹤峰县人民法院(账号:17×××8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