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中,现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