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耿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耿某,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武某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胡伟业,锡林浩特市宝力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耿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被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伟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相识,自由恋爱七年后,于2014年1月16日在锡林浩特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婚后由于被告没有承担起一个养家糊口的重任,对家庭、对原告也很少过问。且被告父母参与原被告的家庭生活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出现婚姻过错行为,为此原、被告在协议离婚,当时约定被告将车送给原告,双方在车管所进行了车辆变更登记。原告曾于2013年3月4日在北京购买了周大福71克黄金项链,该项链属于原告个人财物,现被被告私藏拒不返还。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婚姻关系;二、返还黄金项链、比亚迪轿车;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武某某辩称,一、原告所述原、被告感情确实破裂确属事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比亚迪轿车系被告之父武仲宝于2013年12月27日从锡盟博杰商贸有限公司购买,购买后,登记在被告的名下,因此,该车辆合法所有人是被告的父亲,并非被告本人,被告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也没有将该车辆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原告,对此,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后,车辆归被告所有。至于原告所主张黄金项链,被告没有私藏,不负有返还义务。对于诉讼费用,按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201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生活中,双方经常因家庭锁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3年原告在北京前门大街20号周大福珠宝店购买了35.79克黄金。2014年2月4日原告将35.75g黄金项链在锡林浩特市信和金店经加工置换为71.16g黄金项链一条,此项链一直由被告佩戴。2013年12月27日,被告的父亲武仲宝在锡林郭勒盟博杰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比亚迪汽车一部,登记在被告武某某的名下。2014年12月24日,被告武某某将该车辆变更登记在原告耿某名下。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务。上述事实,银行打款凭证,机动车辆信息、保证单、发票、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保险业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强制保险标志、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予以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查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亦同意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婚前购买的黄金项链,虽然双方在婚后又添加资金后重置,但根据分割财产照顾女方权益的法律规定,此项链归原告所有。被告称该项链一直由其佩戴,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将项链交于原告,故被告负有将项链返还原告的义务。比亚迪轿车系被告的父亲武仲宝将购买后登记在被告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虽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变更登记,但属于婚姻期间的财产管理行为,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得情况下,该项财产不能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对于双方居住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原告称均为其购买,被告亦称是其购买,但双方对此均未提供证据,故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耿某与被告武某某的婚姻关系;二、黄金项链(71.16g)归原告耿某所有,由被告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予以返还,如不能返还,按锡市信合金店黄金饰品的时价向原告折价赔偿;三、比亚迪轿车归被告武某某所有;四、房屋内的电器归原告耿某所有,房屋内的家具归被告武某某所有。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75.00元,被告武某某负担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敏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