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一终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汤钒美与刘焕,林科、赵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一终字第000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钒美,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新丰街**号*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焕,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丹东市百盛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经理,住丹东市元宝区金水湾小区6号102室。委托代理人:陈恩伟,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科,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一经街**号*单元***室。原审被告:赵刚,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江城大街**号*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上诉人汤钒美与被上诉人刘焕,原审被告林科、赵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诉人汤钒美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汤钒美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钒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上诉人汤钒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时 磊审 判 员 任 飞代理审判员 房春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