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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秦改臣与田付学、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改臣,田付学,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37号原告秦改臣,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付学,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法定代表人李占聚,经理。原告秦改臣与被告田付学、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张志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飒、人民陪审员齐国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志胜审 判 员  袁 飒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