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秦改臣与田付学、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改臣,田付学,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37号原告秦改臣,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付学,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法定代表人李占聚,经理。原告秦改臣与被告田付学、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张志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飒、人民陪审员齐国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志胜审 判 员 袁 飒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