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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行非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县国土资源局与石家庄雪龙淀粉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赵县国土资源局,石家庄雪龙淀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赵行非执字第208号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金瑞。委托代理人张献锋。委托代理人刘东辉。被执行人石家庄雪龙淀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勇。2015年4月8日本院收到赵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赵国土资罚字(2014)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8日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建厂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作出了赵国土资罚字(2014)0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依法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该决定书于2014年11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石家庄雪龙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已缴纳罚款2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定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据此,赵县国土资源局已获得了法定授权,其应按照行政程序执行。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启动非诉执行的司法程序的理由不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卜玉辉审 判 员  吕占波人民陪审员  王 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