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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学义诉被告孙万民、冯爱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义,孙万民,冯爱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716号原告:郑学义,男,194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万民,男,55岁,运城市建筑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冯爱玲,女,50岁,系孙万民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义诉被告孙万民、冯爱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学义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学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郑学义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凯君应为二号字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