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钱广友与谢常树、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广友,谢常树,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364号上诉人:钱广友,住安徽省。被上诉人:谢常树,住安徽省。原审被告:何军,住安徽省。上诉人钱广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广友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广友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广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钱广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美满审 判 员 鲍 迪代理审判员 江 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