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蔡庆祥诉被告范文闯、逯豪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祥,范文闯,逯豪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480号原告蔡庆祥,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范文闯,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逯豪伟,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祥诉被告范文闯、逯豪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庆祥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庆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蔡庆祥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卜亚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