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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画报社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画报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5号原告: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普阳街3505号。法定代表人:朱宝林,董事长。被告:吉林画报社,住所:长春市泰来街1825号。法定代表人:翁立涛,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画报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莉萍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