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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倪泽树与刘纪超、张环、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泽树,刘纪超,张环,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倪泽树,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纪超,又名刘飞,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环,女,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孝民,村委会主任。倪泽树与刘纪超、张环、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泽树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纪超、张环、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刘纪超、张环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2892.75元;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794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679.03元,但三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暂无执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被执行人刘纪超、张环去向不明,长期找不到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执字第2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卫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