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宾执字第244号宾阳县永发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逸之派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阳县永发包装有限公司,广西逸之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44号原告宾阳县永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工业集中区石鼓岭区。法定代表人李运国,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逸之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工业集中区仁爱路。法定代表人刘长发,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宾阳县永发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逸之派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逸之派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逸之派家具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宾执字第244-1号执行裁定书,已划拨被执行人广西逸之派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394.18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宾民一初字第1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