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汪修平、汪庆玲、汪庆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公司、郭玉军、卢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7号原告汪修平(系死者屈腊香之父),男,湖南省双牌县人。原告汪庆玲(系死者屈腊香之女),女,湖南省双牌县人。原告汪庆辉(系死者屈腊香之子),男,湖南省双牌县人。委托代理人汪顺生,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紫金南路21号。被告郭玉军,男,湖南省双牌县人。被告卢开云,男,湖南省双牌县人。原告汪修平、汪庆玲、汪庆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公司、郭玉军、卢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郭玉军于2014年12月16日20时30分驾驶湘江11-M3798大中型拖拉机至双牌县五星岭乡五星村一下坡路段时,因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该车辆翻下山坡,造成包括四原告亲属龚述瑛在内的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及该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双牌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郭玉军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被告郭玉军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本案三原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方便诉讼,故裁定驳回三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修平、汪庆玲、汪庆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30元,退给原告汪修平、汪庆玲、汪庆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慧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