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素欣与黄栩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王冬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黄某乙,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长 邹志刚审判员 严志刚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紫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