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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素欣与黄栩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王冬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黄某乙,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长  邹志刚审判员  严志刚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紫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