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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5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权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198号原告权某某。委托代理人崔玉林,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平、吕欣,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益民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