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5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权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198号原告权某某。委托代理人崔玉林,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平、吕欣,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益民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