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郝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郝某,住怀安县。被告徐某,住址同上。原告郝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处了两三个月就登记结婚了。被告没有主见,听了别人的闲言碎语就回家找我茬,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整天懒懒散散。近年来被告脾气更暴躁,动不动就生气还对我拳打脚踢。我已经失去和被告一起生活的信心,特起诉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我有什么错以后都能改,为了给子女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了两三个月后于××××年××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为盖房子的事,二人经常发生矛盾、争吵。2015年1月25日,原、被告因儿子离婚之事发生吵打,二人开始分居。本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结婚时间已有三十多年,已经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但只要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秉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原则并加强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清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邸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