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学街支行与郎咸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学街支行,郎咸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学街支行。负责人王善玮,行长。被执行人郎咸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学街支行诉被执行人郎咸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