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丰裕与被执行人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裕,刘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65-1号申请执行人刘丰裕。被执行人刘国良。申请执行人刘丰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国良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1250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07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承担诉讼费794元、二次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40元,共计431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丰裕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赵汉卿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