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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丰裕与被执行人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丰裕,刘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执字第00365-1号申请执行人刘丰裕。被执行人刘国良。申请执行人刘丰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国良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1250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07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承担诉讼费794元、二次公告费600元,执行费540元,共计431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丰裕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赵汉卿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