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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乃某,粮农。被告张某,粮农,现因犯抢劫、盗窃罪在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原告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协商待被告恢复人身自由后再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乃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与被告张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乃某负担。审判员  黄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