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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陆文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文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2452号罪犯陆文良,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西城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6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5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文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文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陆文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陆文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陆文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陆文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陆文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文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