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图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王某某,住湖南省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何明,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邮寄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1年5月份在网上相识,于2011年7月28日在图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现无子女,无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储蓄、债务。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多次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经常打骂,致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2013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4年3月11日本院以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告居住在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被告居住在陕西省西安市,双方没有通过电话,也没有见过面,一直两地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未建立夫妻感情,现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曲某某书面答辩,同意离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债务。原告向本庭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原告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28日在图们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2、(2013)图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原告以此证明,2013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4年3月11日本院以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被告未质证。被告未向本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经庭审质证采信的证据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王某某、被告曲某某于2011年5月份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7月28日双方在图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无财产、债务。2013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2014年3月11日本院以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在湖南省岳阳市工作,被告在陕西省西安市工作,双方一直分居两地。本院认为,原告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承认原告所述属实,并同意离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