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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任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13号原任某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任某某诉任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