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韩文胜与唐文义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韩文胜,男。申请执行人廖继红,女。被执行人唐文义,男。被执行人欧阳均,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执字第10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