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执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阮港堂、刘雅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阮港堂,刘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滨执字第2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30号。负责人焦振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国清、蒋健卫,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阮港堂。被执行人刘雅华,女,1979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79********,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樟港村樟港路***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阮港堂、刘雅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锡滨商初字第0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阮港堂、刘雅华应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638338.26元及相应利息,阮港堂、刘雅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普查被执行人阮港堂、刘雅华名下存款情况,经查,其名下无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阮港堂、刘雅华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查,其名下无车辆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阮港堂、刘雅华名下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阮港堂名下有无锡市国际一花园30-3301室房产一套,共有人为刘雅华,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上述房产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进行了查封,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进行了轮候查封,该房产暂无法处置。本案被执行人阮港堂、刘雅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638338.2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锡滨商初字第0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汤建成审判员 项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浦曜晔 搜索“”